厦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以下简称厦门质检院)为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属财政全额拨款处级事业单位,成立于1964年。厦门质检院围绕区域支柱产业发展,建设有多个国家中心、省中心、公共检测技术服务平台。
国家质检中心:国家半导体发光器件(LED)应用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国家厂(场)内机动车辆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和国家物流包装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福建)。省级质检中心(站、所):福建省智能网联汽车产品质量检验中心、省级司法鉴定机构(厦门质检院司法鉴定所);获批“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设有动力电池、快递包装、健身器材等省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站。公共检测技术服务平台:厦门市食品包装材料安全评价及检测重点实验室、厦门市防护产品(非医用)公共检测技术服务平台、石油产品检测平台等十余个公共检测技术服务平台。现有实验室面积5万多平方米,实验场地面积超过15万平方米,仪器设备总值超4亿元。实验室认可(CNAS)能力达到846种产品,2531个标准,11070个项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能力达到2115种产品,4002个标准,28075个项目。近年来,厦门质检院为主承担了科技部、基金委、工信部等科研项目130余项,荣获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等荣誉10项,取得专利授权40余项;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170余项,荣获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福建省标准贡献奖等荣誉14项。为更好服务厦门经济社会发展,现拟招聘2名在编专业技术人才。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三)遵守纪律、品行端正,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具备招聘岗位设置的资格条件。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参公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
(四)考录(不含转任)后服务年限(含试用期)不满2年以及未达到与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约定服务年限的公务员和参公人员;
(五)报名时不是试用期内公务员或参公人员,但在报名之后、聘用之前成为试用期内公务员或参公人员的,取消其考试或聘用资格;
(六)现役军人;
(七)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八)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或尚未解除党(政)纪处分的,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
(九)聘用后即构成应回避关系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聘为事业单位人员的。
(一)职位需求:产品质量检验与检验技术研究;
(二)招聘人数:2名;
(三)学历及年龄要求:
博士研究生,年龄35周岁以下(1986年1月1日以后出生);
硕士研究生,并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年龄40周岁以下(1981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四)专业要求:机械类、电子类、微生物等理工类相关专业。
(五)2021年毕业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可凭学校或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和有关证件材料办理资格审核,待正式取得学历及学位证书后方可办理入职手续。证书与证明材料不一致的,取消录用资格。
(六)报名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投递时间截止至2021年11月15日。
(一)应聘者将以下材料在截止日之前发至xieyilan@xmzjy.org电子邮箱
1.报名表(请在www.xmzjy.org的通知公告栏中下载);
2.学历及学位证书扫描件;
3.工作经历相关证明扫描件;
4.专业技术职称扫描件;
5.报名表中体现的科研成果、毕业论文及著作等材料扫描件;
6.其他相关材料。
(二)应聘者应对提供的资料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与事实不符,将取消应聘资格。
(三)通过初选者将电话通知安排面试,未通知面试者不再另行通知。应聘材料恕不退还。
招聘考试为面试。(考试时间另行通知)
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及专家提问相结合的方式,主要测试考生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面试考官由主管机关、用人单位和外聘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根据面试成绩排名确定进入体检 及考核的人员。
进入体检和考核人员名单按成绩排名顺序与岗位拟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
参加体检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根据用人单位安排,到指定的医院集中体检。体检人员应按时参加体检,不按时参加体检者,视为放弃资格。
本次招聘体检标准参照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有关费用个人自理。
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由招聘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为德、能、勤、绩、廉等情况,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考核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名单,在本单位公示栏上公示7个工作日。
按厦门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符合厦门市“优化人才服务保障六条举措”(“留厦六条”)条件可享受相关人才政策。
联 系 人:谢小姐;联系电话:2699767;
邮箱:xieyilan@xmzjy.org
单位地址:厦门市湖滨南路170号
本次招聘简章的解释、规定仅适用于本次公开招聘工作,未尽事宜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解释。特殊情况由招聘单位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研究后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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